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4]91号)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2.省级汇总的年度参合和资金到位情况表;
3.财政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包括各级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及拨款凭证复印件)、地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需要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4.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5.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财政专户涉及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复印件;
6.我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程序
1.申报。财政厅、卫生厅对各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办。
2.审核。本办按照“经办人初审--复审人复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3.现场抽查。本办根据审核情况,抽查1-3个县(市)进行实地核查验证。
4.形成审核报告。抽查结束后,起草初步意见,报办领导审批后,于次年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部、卫生部。
5.整理归档。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对申报、审核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四、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二处